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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问答(三)
漳州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1-03-18   发布机构:农业局    作者:  
 

 

7、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五项制度是什么?
减轻农民负担五项制度是指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8、什么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
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就是涉农收费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四、(二)…省一级以下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
9、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怎么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规定: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检查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评为先进,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农民;对因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除要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当地市(地、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从重处理。对一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市减负办供稿,联系电话:2663028)
10、哪些情形违反了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定?
⑴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
⑵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
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⑷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⑸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⑹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⑺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⑻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
⑼向农民收取超出农民负担规定内容的;
⑽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
11、中央对村级组织收费有何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市减负办供稿,联系电话:26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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